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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享会·微视频】不可抗力的免责与解除 | 虹桥正瀚

刘丰畅 虹桥正瀚律师 202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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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们尝试把“私享会”内容做成多期既独立又连贯的微视频、文章,前一期发出后深受大家的欢迎。这是“不可抗力”主题的第二部分,也是把视频、音频、PPT、文字一起毫无保留地分享给您。每一期的【私享会·微视频】都是我们的良心之作。不求打赏,只求转发,欢迎您通过留言发表您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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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大家好,在上期分享中,我们结合新冠疫情对不可抗力相关法条的逻辑进行了分析,我们已经了解到新冠疫情是一个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合同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且该情况与新冠疫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会发生合同不履行一方部分或全部免责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存在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且该情况与新冠疫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会发生当事人获得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效果。

上期回顾:【私享会·微视频】不可抗力?可能九成的人都弄错了 | 虹桥正瀚

这一期,我们延续上期分享的内容,与大家分享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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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17条及《民法总则》第180条有关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非常简单,可以称之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责”。而达成部分或全部免责的法律后果,则需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合同的履行状态需为不能履行、其次不能履行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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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上的合同不能履行分为三种,即永久不能履行、一时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但“永久不能履行”实质上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属于我们此处讨论的范围,此处的“不能履行”是指大部分一时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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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能履行的判断,我们也用一句话来总结:“客观、根本上无法履行,与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无关”。我们用四个例子来给大家介绍:1)金融借款的债务人无力还款并不属于不能履行,此处的不能履行是履行能力问题而非客观上无法履行;2)建筑工程的施工方延迟复工、无法开工,这是典型的一时不能履行,并且与履行能力是无关的;3)租赁合同房屋使用受到限制,只是履行存在限制或者瑕疵,并不是根本上无法交付房屋,不属于此处的不能履行;4)因害怕被感染拒绝履行运输合同,也是当事人的内心恐惧问题,不是客观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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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我们用一句话来总结,即“不可抗力事件与不能履行之间具有必然性”。例如刘律师因为武汉封城无法履行合同去开庭就属于“有因果关系”,如果刘律师是因为在路上劝导别人戴口罩被打住院,虽然也跟疫情有点关系,但并非新冠疫情的必然后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合同法》第117条也列明了一种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形,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之后,那么迟延履行这个违约行为就不是新冠疫情导致的后果,不能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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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判断不可抗力免责后果是否发生的必要条件之一,例如河南新乡中院某案件中,一家公司主张其施工延迟系因汶川地震导致的河南余震导致,新乡中院即明确指出“汶川地震虽属不可抗力……(其)未提供汶川地震影响其施工的证据”从而否定了该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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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大家还要特别注意自己的合同是否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获得免责的权利是法定原则,但如果其他法律对该等免责存在除外规定(此处为不完全列举),当事人仍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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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的合同符合以上条件,确实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时,即可产生部分或全部免责的法律后果。但获得免责的一方当事人仍然存在一定的义务。包括《合同法》第118条规定的及时通知、提供证明义务,以及法定的减损义务。首先,法条并未言明通知的及时程度以及提供证明的合理期限,实践中应尽量再能够提供或通知的时候即尽快提供。有关通知义务,还需注意合同对通知方式的约定。有关不可抗力证明的提供,如不是众所周知的事件,当事人还需提供有权威性的媒体或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证明事件发生,并就自身合同履行障碍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明。此外,法定免责条款只是针对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的减损义务仍然存在,如果损失是因当事人自身未及时减损导致扩大,仍需在扩大部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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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回到上期分享中提到的四个例子,其中第一个情形“某开发商因新冠疫情工地延迟开工,致交房延迟”就是我们今天分享所提到的类型,所以这个情形下,开发商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迟延交房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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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以上就是我们今天的分享内容,下一期分享中,我们将与大家继续探讨“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话题,其中会涉及到一个极容易被忽略但可能给我们带来极大影响的要点,欢迎大家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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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制作团队
总体策划:倪伟、王正、刘洪俊
内容制作:刘丰畅、陈剑云
本期主讲:刘丰畅
技术支持:袁晨翔、樊丹嫣、吴宇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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